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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云南资质审批|资质审批就要找专业的机构|昆明工商注册服务

7云南资质审批|资质审批就要找专业的机构|昆明工商注册服务
办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 4、《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办件须知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由申请人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以下材料: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原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13)承诺书(原件:1份)。 补充文件: (1)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办件程序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不属于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不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职权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充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 予以受理的,受理的当日作为受理日期,受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①向申请人颁发《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通知》。 ②填写《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一览表》,请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以送达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以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作为申请日期; 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不予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通知》,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在不予受理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限其补正,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时间不计入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20日内。 (5)核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不计入20日内) 。 (6)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计入20日内) (7)通知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副本) 办件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15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3天; 3、核发通知1天; 4、领取勘查许可证1天。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办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 4、《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办件须知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由申请人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以下材料: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变更)(原件:1份); (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3)承诺书(原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法人合并或分立 (1)法人合并或分立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法人易名 (1)法人易名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住所变更 (1)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增加、减少资质类别 (1)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3)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5)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6)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7)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8)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9)各类三年地质勘查工作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勘查工作未发生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证明文件(原件:1份)。 涉及多项变更的,应当综合各项变更情况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 补充文件: (1)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办件程序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不属于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不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职权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充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 予以受理的,受理的当日作为受理日期,受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①向申请人颁发《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通知》。 ②填写《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一览表》,请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以送达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以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作为申请日期; 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不予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通知》,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在不予受理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限其补正,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时间不计入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20日内。 (5)核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不计入20日内) 。 (6)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计入20日内) (7)通知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副本) 信息条形码:65121311662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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